李忠诚:区块链兴起中的互联网金融依法监管原则

李忠诚:区块链兴起中的互联网金融依法监管原则

4月23日消息 2018年4月21日-22日,由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与万国区块链技术博览会组委会主办的首届万国区块链技术博览会在深圳万国城盛大开幕!区块链的快速发展赋予了中国互联网产业发展的新动力,极大的提升了中国在全球的影响力,本次博览会进行了“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监管沙盒企业自律宣誓”、“雄促会区块链应用专业委员会授牌”、“深圳区块链创投基金成立”等多个主题仪式,以及“地方政府区块链政策解读”、“区块链技术学术交流”、“当媒体遇上区块链”等多个圆桌论坛,为业内提供了一个高水平的交流平台,为政府、机构、学术界、媒体界、企业等提供了一个思想碰撞的聚会,并指明了区块链技术应用的发展方向。《李忠诚:区块链兴起中的互联网金融依法监管原则》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金融科技研究院法律部主任李忠诚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金融科技研究院法律部主任李忠诚先生进行现场致辞,以下是致辞内容。

大家上午好!我发言的题目是“关于区块链兴起中的互联网金融依法监管原则”。

互联网可以用加和相关产业结合,从而产生出巨大的创造力,互联网与金融结合,使金融迎来了飞速发展的新时代。互联网科技创新日新月异,区块链一经问世其具有的去中心化和自主行、开放性、信息不可篡改性就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也给金融监管部门提出了新的课题。

我们今天在深圳研讨聚集链问题是这是明智的,我们要按照2015年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对互联网金融要坚持依法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适度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开展相关工作,由于时间关系,下面我就依法监管原则谈几点看法,供大家探讨。

一、依法监管的法律依据;

从目前来看,互联网金融也是法治金融,应当依法运行,更要依法监管。依法的前提是明确法律依据,目前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依据主要有:

1、刑法;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百九十二条罪集资诈骗罪。刑法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技术罪,如近期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对比特币被盗案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2、专门监管法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第三方支付法规,如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2)P2P监管法规,如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发布的“关于民间贷款有关风险规定的通知”

3)众筹法规,如2013年9月16日中国证监会曝的淘宝网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发行股票行为,以及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业务的通知。

4)虚拟货币法规,2009年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虚拟货币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9年10月20日文化部发布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指南。

5)互联网电子银行法规,2006年5月25日中国银监会颁布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6)互联网保险法规,2010年9月2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5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公告等。

二、预留适度空间;

依法监管互联网金融,必须从互联网金融的客观发展实际出发,必须遵循互联网创新发展的规律,创新是发展的原生动力,没有创新就没有发展、没有进步。因此监管必须确保互联网金融资深创新功能的充分发挥,不能束缚其创新发展,应当给予必要的自由、创新空间,预留适度的空间,让创造者放飞梦想。依法监管是必要的,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对于不断创新发展的互联网金融而言,人们有一个认识过程、相关法律规范往往具有滞后性,因此预留适度空间,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无奈之举,因为往往的制定往往落后于客观事件的发展速度。预留适度空间不是法理无所作为,而是法律对没有禁止的应当允许先行、先试、先闯、先干。应当以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国家经济安全为衡量是否与否的标准。广大消费者是互联网的参与者,应当成为受益者,但是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容易受到侵犯,维权道路也十分艰辛。所以互联网金融监管应当着眼于广大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因为他们支撑起互联网金融一片天地,没有消费者参与其中,互联网金融就没有广大服务对象,互联网金融的效益也无从谈起,所以爱护消费者这只互联网金融的生力军,让他更好的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当广大互联网的消费者权益受到威胁或侵害时,监管机关应当依法进行监管,防止消费者权益受到更大的侵害。同样,当国家经济安全受到威胁时,监管机关也应当依法进行监管,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经济的发展,允许有适度空间,但是也要控制风险、防范风险。

2018年4月12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公告,提醒消费者注意近期一些第三方平台以承诺高额甚至全额返还消费者加工费等吸引消费者、商家资金的行为,其冒称不同于正常商家返利活动具有巨大风险。

三、指导意见先行;

立法是一个复杂的过程,立法法对立法进行了规定,一句话法律制定需要相关过程,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又往往刻不容缓,因此推动灵活、多样的指导意见,以及法律需要监管的互联真空地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比如监管部门法的互联网金融监管通知和指导意见,在法律出台前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起到了规范互联网金融的重要作用。指导意见能够解决问题,往往提高监管效率、效果,是行政法规的前提。相对于刑事法律应用、行政法规应当以体现基础性,应当把行政法律手段用足、用够、用活,只有当行政法规确实无法解决问题的时候,才应当运用刑事法律的手段。

将行政法规、行政处罚手段用足、用活,有区分的适用刑法,而一例用刑事法律解决,这样执法成本太大,社会效果不一定很好。其实罚款、行政拘留、吊销驾驶执照等行政处罚措施,如果真正用足、用到位,同样可以起到遏制醉驾的问题。同理可证,互联网金融也应当避免这个老路,不要过早过多启动刑事法律手段,让行政法先行。

四、刑事法律诉讼;

如洪光照(音)事件,现代法治国家强调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和刑事施法的前移性,因为刑事解决的社会严重的问题,我们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不能等到发生严重紊乱社会的时候再出手,而应当在发现苗头的时候进行纠正,用行政法规调整。因为刑事法律的适用与监狱、警察、法庭紧密相连,动用施法成本与刑事法律相比相差大得多。另外一旦启用刑事法律手段,说明问题严重,而问题严重也反过来说明监管不利,监管不利就有失职、渎职的责任追究问题。

本质上是要求互联网监管机关及工作人员认真履行指责,防止失职、渎职,慎用刑事法律手段,可以使行政法规不断完全。同样行政法规在不断适用中,会与各种复杂情况相碰撞,从而促进法律体系完善,这一行政法律手段不是不用而是慎用,该用还是要用,对于互联网金融犯罪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互联网金融秩序,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所以,要坚持慎用,该用必须用。

五、完善法律体系;

依法监管必须有法可依,因此加强互联网金融立法,是依法监管的前提。但立法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需要研究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范围、存在的题、解决的方法,以其合理性分析和事务发展的规律,从而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法律规范。我们既要承认立法的相对滞后性,更要强调它的及时性和规范性,从而制定出具有前瞻性的法律规范。依法监管还需要根据已经变化的客观实际,对已经过时的有关互联网金融法律进行废改立,使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更加完备。

总之依法监管要求必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因为普法不足以完善,必须加强法律监管,使法治规范落到实处,依法监管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于违反法律,破坏互联网金融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监管、依法惩治,以维护互联网金融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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